□ 本報記者 朱寧寧
  非婚生子上戶口 甚至要有判決書
  對一個女人來說,即將要升格做媽媽,無疑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對於大連的姚女士來說,孩子的預產期越臨近,她的壓力就越大,因為她沒有登記結婚,孩子出生後如何上戶口成為眼下最困擾她的一件事。
  “先不說上幼兒園上學,這孩子沒有戶口的話,出門連火車、飛機都沒法坐。”姚女士十分無奈,“之前,我知道法律上有這麼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但是沒有想到,現實中還會有這麼多的麻煩事。”
  姚女士在一家外企任職,工作的機會,讓她認識了現在的外籍男朋友,兩人感情一直很好,並一起孕育了一個小生命。但是出於一些私人原因,兩人並沒有領證結婚的打算。
  如果僅僅是撫養一個孩子,在經濟上對姚女士和她男朋友來說不是問題,但是有一點卻一直讓她糾結不已,那就是孩子的戶口。“剛懷孕的時候,我向別人打聽過,好像很麻煩很複雜。還必須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而且估計一時半會兒辦不下來,什麼時候能最終解決也不知道。但當時因為考慮過去國外生孩子,所以就沒有多想這個問題了。後來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我只能在國內生孩子,發現事情還真是挺麻煩的,不是說交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完事了。”
  那麼,她的孩子如果想落戶,到底要走一條怎樣複雜的路呢?
  《法制日報》記者來到姚女士的戶口所在地大連市中山區,就姚女士的非婚生子落戶咨詢了一下,發現還真是一條漫漫長路。
  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姚女士這種情況想落戶,就必須持戶口本、房本、出生證、街道出具的落戶指標以及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等才行。隨後,記者來到轄區街道,由於姚女士孩子的爸爸是個外國人,情況更加複雜,工作人員又撥打了好幾通電話,最後告訴了記者以下程序。
  首先,姚女士需要本人親自到街道提出申請,然後,按照遼寧省相關規定,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據此,街道會向其下達3個月內限期結婚的通知書。如果3個月內仍然不結婚,那麼就需要提供一份公證書,證明孩子的爸爸放棄撫養這個孩子。之後,姚女士要回到街道做一個情況調查,由工作人員向上級彙總,如果有指標,則在繳納完社會撫養費之後,方可拿到落戶指標,但是什麼時候有指標,則沒有明確的日期,只能等消息。
  至於社會撫養費的多少,則按照規定繳納不同的數額。即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此外,由於姚女士的男友是外籍人士,她還需要提供男友的護照以及在國外的婚育情況證明,這份證明還需要由有資質的正規翻譯公司做好翻譯,以備留檔。
  值得一提的是,據姚女士講,自己的男友並不打算放棄孩子的撫養,兩人會繼續共同生活並撫養孩子。這樣一來,去做放棄撫養的公證顯然也是勉為其難,那如果不配合去做這種公證,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
  “那隻能去法院打官司,讓法院判決將撫養權歸女方一方所有。”工作人員的回答無疑讓落戶的道路變得更加複雜。換言之,為了給孩子落戶,要麼要有公證書要麼要有判決書。總之,得有漫長程序要走。
  記者將這一情況電話告訴姚女士之後,電話那端,是這個準媽媽良久的沉默。
  獲得身份程序如此複雜於法無據
  由於受傳統觀念和相關政策的影響,一直以來,非婚生子都在主流視線之外,不管是政策制定還是學術領域,對其關註都不多。然而必須看到,隨著婚育觀念等的變化,未婚生子的現象日益增多。資料顯示,中國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發現有1300餘萬人沒有戶口,這意味著大約每100個中國人中就有1個沒有戶口,他們普遍面臨就學、就業、出門、結婚生子等諸多不便,這其中就包含很多非婚生子女。
  “從小孩的角度來說,上戶口給予國民身份是其天然的權利。”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建林認為,非婚生子女上戶口需要如此多的複雜程序於法無據。
  曾建林指出,我國國籍法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方為中國公民,那麼該子女不論是否婚生還是非婚生,只要是出生在中國,從其一齣生開始,便具有了中國國籍,便是中國公民,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曾建林進一步指出,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此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一再重申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其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戶口是公民身份的表徵,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非婚生子女享有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藉口予以剝奪。從上述條文所形成的法律邏輯可以推出,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其父母可以向其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辦理戶口登記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只需依照國籍法的規定,提交證據證明新生兒符合獲得中國國籍的條件即可。”曾建林認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是否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是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範疇,戶口登記機關不能以其未繳納為由拒絕為非婚生子女辦理戶口登記,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則可以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解決。
  “現實中,各個地方的計劃生育與管理辦法往往對非婚生子女上戶口作了種種限制,比如繳納社會撫養費、親子鑒定等等。這些限制很不合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是單身,一個人撫養孩子,本身生活壓力就比較大,還要交一筆不菲的社會撫養費,這實際上是變相地降低家庭的生活水平。即使單身母親願意交這筆錢,在實踐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做親子鑒定,或者因失蹤、死亡導致無法做親子鑒定,就會導致‘有錢無處交’的情況發生。更不要說,隨著人工授精技術的發展,有些前衛的單身女性,自願接受人工授精,這一類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要到哪裡去找捐精者來做親子鑒定呢?”曾建林說。
  戶籍登記應實現平等且無歧視化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儘管法律如此規定,但因為無法落戶口,很多非婚生子女失去不少應有的權利。
  據瞭解,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戶口的問題上,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講,街道和派出所,一個負責計生工作,一個負責戶口登記,是給孩子上戶口繞不過去的兩個部門。各地都出台本地區的相關條例,雖然略有不同,但是條件都較為苛刻,比如需要提供公證書,做親子鑒定,甚至法院判決等等。而在全國很多地方,還將繳納社會撫養費作為非婚生子女戶口登記政策的一個前提落實。
  “無論《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還是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均沒有明確授權落戶必須與其他條件並行。僅僅因為計生原因,便不給非婚生子女落戶,無異於變相剝奪了他們的國籍,明顯違反了國籍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精神。而且從國際法來說,我國是《聯合國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也應該進一步加強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力度。不應給非婚生子女落戶設置重重障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或將被剝奪,進而不能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教育。”據曾建林介紹,該公約明確規定: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第七條);締約國應確認每個兒童有權受益於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並應根據其國內法律採取必要措施充分實現這一權利(第二十六條);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第二十八條)。
  父母違反法律不應成為剝奪子女基本權利的理由。非婚生子女本人並沒有違法,他們也是合法的中國公民,依法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權利,當然包括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業內人士呼籲,為防止遺棄非婚生子女導致社會不安定,以及從人道主義、人權保護出發,我國的政策法律制定應推動實現戶籍登記的平等和無歧視化,從而保證公民的生存發展權。
  (原標題:非婚生子女難過戶口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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